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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除湿功能的新风系统的制作方法
栏目:行业新闻 时间:2023-03-03 13:19:27

  本发明涉及新风系统,尤其是带除湿功能的新风系统。

  背景技术:

  新风系统是由送风系统和排风系统组成的一套独立空气处理系统,它分为管道式新风系统和无管道新风系统俩种。管道式新风系统由新风机和管道配件组成,通过新风机净化室外空气导入室内,通过管道将室内空气排出;无管道新风系统由新风机和呼吸宝组成,同样由新风机净化室外空气导入室内,同时由呼吸宝将室内污浊空气排出。相对来说管道式新风系统由于工程量大更适合工业或者大面积办公区使用,而无管道新风系统因为安装方便,更适合家庭使用。然而现有新风系统一般注重空气的过滤清洁,却忽视了空气湿度的调节,因此其存在改进的必要。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改进的新风系统。

  本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带除湿功能的新风系统,包括新风机,所述新风机上连接有新风通道与回风通道,其中新风通道的进口端与室外连通、出口端与室内连通,回风通道的进口端与室内连通、出口端与室外连通;新风系统还包括除湿机,所述除湿机的进口端与回风通道连接,所述除湿机的出口端与所述新风通道连接。

  如前所述的带除湿功能的新风系统,所述新风通道包括新风排入道、新风排出道,新风排入道连接室外与新风机,新风排出道连接新风机与室内;所述回风通道包括回风排入道、回风排出道,回风排入道连接室内与新风机,回风排出道连接新风机与室外。

  如前所述的带除湿功能的新风系统,所述除湿机连接回风排入道与新风排出道。

  如前所述的带除湿功能的新风系统,所述除湿机连接回风排出道与新风排入道。

  如前所述的带除湿功能的新风系统,所述新风通道、回风通道上分别设有止回阀。

  如前所述的带除湿功能的新风系统,所述除湿机的入口端或出口端安装有截止阀。

  实施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至少具有以下的有益效果:在新风系统上安装除湿机,在保证空气良好流通的基础上,将室内空气湿度保持在舒适的范围内。

  附图说明

  下面将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附图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一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二示意图;

  图中标识说明如下:

  1、新风机;2、新风通道;20、新风排入道;21、新风排出道;3、回风通道;30、回风排入道;31、回风排出道;4、除湿机;40、截止阀;5、止回阀。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对本发明的技术特征、目的和效果有更加清楚的理解,现对照附图详细说明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2所示的带除湿功能的新风系统,包括新风机1,所述新风机1上连接有新风通道2与回风通道3,其中新风通道2的进口端与室外连通、出口端与室内连通,回风通道3的进口端与室内连通、出口端与室外连通;新风系统还包括除湿机4,所述除湿机4的进口端与回风通道3连接,所述除湿机4的出口端与所述新风通道2连接。

  其中所述新风通道2包括新风排入道20、新风排出道21,新风排入道20连接室外与新风机1,新风排出道21连接新风机1与室内;所述回风通道3包括回风排入道30、回风排出道31,回风排入道30连接室内与新风机1,回风排出道31连接新风机1与室外。

  如图1所示的实施例一,除湿机4连接回风排入道30与新风排出道21。室外新风依次经过新风排入道20、新风排出道21进入至室内,室内的空气依次经过回风排入道30、回风排出道31传送至室外,并且回风排入道30部分空气可操作的进入除湿机4,经过除湿处理后再从新风排出道21排至室内,达到调节室内空气湿度的目的。

  如图2所示的实施例二中,除湿机4连接回风排出道31与新风排入道20。两个实施例的区别在于除湿机4相对于新风机1后置或前置,实施例二为前置。室内空气经过回风排出道31时会进入除湿机4进行处理,经过除湿处理后的空气被输送至新风排入道20,再依次经过新风机1、新风排出道21进入室内,同样起到室内空气调节的作用。除湿机4的前置、后置适用于不同的通风口结构的新风机1。

  新风通道2、回风通道3上分别设有止回阀5,避免空气倒流;除湿机4的入口端或出口端安装有截止阀40,在无需除湿操作时,可以手动或电动操作截止阀40切断空气向除湿机4流通。

  新风系统是长期性使用的系统,除湿系统是短期性使用的系统,二者的结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的系统,除湿机4、新风机1两者独立操作,且除湿机4工作与否不对新风系统形成风阻。当室内湿度大于某个数值时,除湿机4开始工作;室内湿度小于某个数值时,除湿机4停止工作。室外湿度大于某个数值时,新风机1停止工作;室外湿度小于某个数值时,新风机1开始工作。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发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本发明可以有各种更改、组合和变化。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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